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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 2015-03-10      点击数:

一、安全教育制度

1、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规定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2、三级安全教育由学校、学院、教研室的三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其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实施。

3、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是:经常地对校内师生员工,特别是新职工、新学生,系统地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安全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

4、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是:来校工作的新职工、新学生、临时工、以及实习、进修、协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等。

5、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做法是:

① 由校安全办对上述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后,进入学院、教研室联系二、三级安全教育事宜。

② 学院、教研室对培训者要重点介绍本部门安全工作状况、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及紧急处理事故等有关安全事项。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学习。

教研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新来人员进行安全辅导及咨询。

③ 任何部门招用施工队,聘用临时工,除应接受校级安全教育外,各主管部门应对这些人员提出更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

6、对起重、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校内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由校安全办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进行。

二、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必须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节假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从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漏洞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的方式进行,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 检查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② 检查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包括日常安全教育、新入校各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③ 检查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④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气、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⑤ 检查违章操作现象和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⑥ 检查劳动卫生与尘毒防治情况。

⑦ 检查劳动保护用品领取及使用情况。

⑧ 检查防火制度落实情况。

2、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

①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及两个假期等重大节假日前,各部门要组成包括安全责任人在内的3-5人“安全检查小组”,全面进行放假前的安全检查,如有重大隐患或急待解决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安全办。

② 雨季前,安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测,冬节前,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等。

③ 每日下班前,最后离开现场的人要严格检查有关部位,如:水、电、气、门、窗及化学药品和有机溶剂等是否安全。否则,如果发生事故,须承担与当事人同样的责任和全部责任。

④ 各级安全责任人,在平时要各负其责,积极宣传安全工作方针,指导师生员工自觉遵章守纪,经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⑤ 随时做好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安全检查。

三、事故报告制度

1、教学、研究和研发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积极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使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2、发生轻伤和一般事故,必须在两小时内向安全办报告;因急性中毒、火灾、爆炸、重大仪器破损事故而引起的重伤、死亡,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办;事后要填写和送交事故报告单。

3、发生重伤、死亡和其它重大事故,在抢救和处理事故的同时,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安全办同意,任何人不准破坏现场。

4、事故发生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应主动配合安全办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安全办根据事故情节和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校长。

5、事故发生后,其部门主管领导应本着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整改工作。

四、实验室安全制度

1、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精密、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实验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实验者进行安全教育,检查仪器设备无误时方可开始实验,严禁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3、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实验中不得离开岗位。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4、做有毒实验必须在橱柜里进行,剩余污物要放在指定地点不许随便乱放,待消毒后按规定处理。

5、易燃、易爆、爆破等危险实验,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发生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同时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6、实验室严禁烟火,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放在明显易取处,不得随意乱动,并根据其性能定期更换。

7、实验到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按学校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化学药品的瓶子要贴上标签注明浓、纯度。

8、各实验室设立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对违章者有权制止实验或批评教育,并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9、各实验室设安全值周人员,协助安全员做好安全工作,每天下班前应做好水、电、煤气、门窗等检查工作、做好纪录。

10、凡实验室仪器设备照明等用电、不准随便乱接线、如需要临时接线时必须经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切断电源方可接线,接线后经检查无误后可送电使用。带有高压的仪器、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

11、对放射性、激光等对人体危害较严重的实验,应制定严格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12、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要摆放有序,确保道路畅通。

13、实验室的特种设备操作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操作。

五、车床、钻床管理制度(学生用)

1、在实验室工作或工厂实习的学生,若动用机床,必须经指导师傅的同意。不能两人同时操作一台机床,不准随便搬动手柄、按钮,以免破坏机床的调整状态或造成事故。

2、注意安全操作,不得带手套操纵机床,女学生要戴工作帽,高速切削时戴防护眼镜。

3、每天工作前,应对机床各润滑部位灌油,开车时,注意油窗油路润滑是否畅通。

4、开动机床前,要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各操纵手柄位置是否正确,工件及刀具是否夹持牢固,各种搬手紧固后要及时取下。、

5、不准用手摸正在运动的工件和刀具,停车时不得用手刹车床卡盘。

6、换刀具、工件或测量工件时,都必须停车、主轴变速手柄应放在空档位置。

7、操作时精神要集中,不准一边操作一边和同学谈话,不要站在切屑飞出的方向,以免伤人。

8、爱惜量具、刀具,不得把量具、刀具及其它工具放在机床导轨上,精密量具使用时,更要注意保养。

9、工作完后,切断电源,扫除切屑,擦净机床,各部位应调整到正常位置。

六、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有关领导或主管人员允许,并须有仓库人员陪同,否则不准入库。

2、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库房,库区必须及时清除易燃杂物。

3、仓库人员应熟悉掌握使用库内各种消防设备,并经常使之保持良好,平时不得随便动用。

4、各种电气设备不工作时,开关必须处于断电位置。

5、保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上、下班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是否正常。严防坏人偷盗和破坏。

6、库房内的各种物资按照不同类别摆放,存在化学反应或是不相容的物品不要摆放在同一库房内。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运输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购买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安全办核准后派专人到公安局审批,要专人采购、专车运输、专库存放。

3、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要随用随领,严防超量,严禁将危险化学品转借、赠送、卖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对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用铁柜存放。其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仍乱放。

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药物,严禁用手接触危险化学品,不准在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吸烟、饮水、进食。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了解所用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保证使用安全。

6、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要有标签,标名与物品要相符。

7、实验室易燃液体的存放量为:一级易燃液体(闪点≤28°C,如苯、丙铜、乙醇、乙醚、石油醚等)不得超过三立升,二级易燃液(28°C<闪点≤60 °C,如乙二胺,丁西醇、丁醚、松节油等)不得超过四立升.连续进行试验用量较大的实验室,存放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8、危险化学品库房要符合防火、防雷、防爆、防潮、防冻等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9、能够互相起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隔离存放,并避开热源和电气设备。对有些需要采取特殊方法保存的物品,如金属钠、黄磷以及盛装酸、碱腐蚀性化学药品的容器,要经常检查包装和密封是否完好,严防洒落、滴漏。

10、严禁在非防爆电冰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

11、任何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系统在必要时或动火前都必须清除干净或用惰性气体置换彻底,以防中毒或爆炸。

12、新开危险性大的试验项目或课题,要事先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安全办备案。

13、科研项目完成、变动或人员调离,都要妥善处理好危险化学品,不留任何后患。

14、产生废物的单位或个人要把各种废旧危险化学品按固体、液体、酸、碱、腐蚀性、可燃、有毒等性质分类收集,采用桶、罐、箱等大容器集中盛装,标出物品和浓度,然后方可送往废旧化学弃物库中,按所指明的相应位置和容器内存放。

15、产生大量或批量规模废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事先通知安全办,登记备案后,再按规定的时间和约定的方式进行操作处理。

16、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要经过科学方法处理后,证明完全无毒、无害后方可送存。否则必须经安全办同意,按指定做法加以处置。

17、含有大量水分的危险化学品废液,应当给出废剂含量的浓度范围,以便为经济、合理地处理提供方便。

18、严禁随意倾倒、焚烧、堆放、丢弃各种废旧危险化学品。

19、生活垃圾不得送往废旧危险化学品库存放。

20、严格控制各种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不断减少其增速过快的压力,逐步降低处理费用。

21、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在送存、管理上可参考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资料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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