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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时间: 2017-10-30      点击数:

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破坏性作用。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对教学责任事故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划分及范围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责任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1)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大纲或没有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十分钟以内。

(3)备课不充分,一学期出现二次以上教学内容错误,并且没有纠正。

(4)因突发事件无法按时到校上课,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而影响正常课堂教学。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讲、上课时间、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6)教师上课期间吸烟、吃食物或擅离教学场所。

(7)教师酒后从事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8)教师上课时接听手机。

(9)无故导致考试推迟十分钟以内进行。

(10)考试命题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11)试题与历届试题相同率超过20%。

(12)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内。

(13)未履行手续,擅自变动考试安排或擅自调整监考人员。

(14)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弊现象或漏收学生答卷。

(15)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提交考试成绩,影响后续的教学工作。

(16)成绩批改、合分错误造成成绩误差十分以内。

(17)任课教师成绩登录错误产生不良影响。

(18)丢失学生试卷、成绩单等各种教学档案材料。

(19)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对学生放任自流。

(20)不按规定要求评定实验报告和实验成绩。

(21)实验教学中,因教师(实验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擅离岗位或不认真管理,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22)因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失误,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23)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出现差错等。

(24)其它对教学秩序影响较轻微的行为。

2.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造成比较严重影响,形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1)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十分钟以上。

(3)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

(4)试题出错造成学生无法答题。

(5)无故导致考试推迟十分钟以上进行。

(6)因管理不善,导致试卷泄密。

(7)成绩批改、合分错误造成成绩误差十分以上。

(8)丢失学生试卷、成绩单等各种教学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9)实习中,因管理松懈,致使学生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10)实验教学中,因教师(实验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擅离岗位或不认真管理,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学生受伤。

(11)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材料。

(12)其它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有严重影响的行为。

3.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形成恶劣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要求的言论,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授课质量低劣,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表指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由此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4)任课教师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缺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5)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6)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试题错误严重,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7)监考教师未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8)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

(9)实验教学中,因教师(实验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擅离岗位或不认真管理,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给学生提分、降分,或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11)因教学安排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无法上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2)错发、乱发或故意发放学历、学位证书,严重影响学校的声誉。

(13)其它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有重大影响,造成无法挽回后果的行为。

未列入教学事故等级的教学过失、过错,由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核定教学事故等级。

二、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报告及调查

1.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教务处。

2. 教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写出“教学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核实后,于事故发生后的3~5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3. 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的调查工作。

4. 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所属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所属单位和教务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5. 对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或事故责任人所属的单位,都构成新的责任事故。

三、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 教学责任事故经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人核实后报送教务处。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认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则由学校认定,并签发附有相应处理意见的“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的副本送交学校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2. 教学事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以集体代替,即使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决策人也要负主要责任。

3. 教学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情节、后果以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处理,具体的处理方式分为:

(1)勒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教学酬金;

(4)延期晋升职务或取消晋级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教学岗位解聘或取消主讲教师资格。

4. 对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处理方式中第1-4项单独或者合并给予处理;对间接责任人,按照处理方式中第1-3项单独或者合并给予处理。

5. 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处理方式中第1-6项单独或者合并给予处理;对间接责任人,按照处理方式中第1-5项单独或者合并给予处理。

6. 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责任人可不追究事故责任。

7.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未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事故责任调查,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

(3)隐瞒、包庇事故真相,拖延调查处理工作。

9.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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